电监会发布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报告
时间:2007-6-25 浏览人数:1447
国家电监会近日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执行情况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强调要加大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力度,深入开展整改工作,保证电力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006年3月至11月间,为贯彻落实《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条文》,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电监会、建设部在电力行业开展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2006年3月,电监会、建设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对检查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检查分自差阶段和抽查阶段。在自查阶段,28个单位完成了对304个在建电力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自查,并报送了自查报告。在抽查阶段,由电力监管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电联以及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六个检查小组,前往全国六个区域对15个在建工程进行了实地抽查。在实地抽查中,检查组通过听取工程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工作汇报、查阅工程建设文件、查看工程建设现场和现场考问、座谈等方式,重点对企业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强制性条文》和开展自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上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

检查结果表明,有关单位基本按照“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强化了内部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多数工程的参建单位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有关工作比较重视,按要求开展了有关自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在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注意把关,没有发现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基本符合要求。

检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对“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力度和培训落实程度不一。二是现场施工和作业还有较多不规范的地方,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隐患。三是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档案、监理记录)的编制过程,特别是施工档案、监理记录,普遍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四是存在对《强制性条文》的一些具体条款理解不深、监理执行不力的情况。五是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并非完全依法、依规进行,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针对上述问题,《报告》指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注意举一反三;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执行“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力度,深化开展整改工作,保证电力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一是进一步增强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提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加强对《强制性条文》及相关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和执行力度,强化《强制性条文》的严肃性,进一步增强有关人员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提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

二是建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长效机制,保障电力工程质量和安全。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进行原因分析,找出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建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长效机制,避免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实现“自查、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环。

三是加强预防预控管理,严防“习惯性违章”。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和监督管理,克服麻痹思想,将安全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施工安全。

四是重视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技术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克服目前技术档案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随意性现象。

《报告》还提出三项监管建议:加快电力主辅分离改革,促进电力建设市场的跨行业、跨区域竞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安全和稳定的关系,解决电力工程建设“赶工期”问题;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
作者: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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